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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造性判断中如何认定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更新时间:2026-08-12 10: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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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在判断时,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找参照)
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指现有技术中与要求保护的发明最密切相关的一个技术方案,它是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的基础。
在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时,应首先考虑相同或者相近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其中,要优先考虑与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关联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比不同)
首先,应当分析该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有哪些区别特征,然后,根据该区别特征在该发明中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其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指为获得更好的技术效果而需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技术任务。
在具体审查过程中,若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不同于申请人在说明书中所描述的现有技术,则需要根据审查员所认定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重新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重新确定技术问题应当基于该发明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效果。对于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技术特征,应整体上考虑所述技术特征和它们之间的关系在该发明中所达到的技术效果。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看启发)
在该步骤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该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该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该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
(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
(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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